貴市三民區建安段25、26地號部份土地,曾同意他人作私設通路使用,惟未計入建蔽率檢討,擬於此次申請建照執照,是否可將其納入建蔽率檢討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11.14.台內營字第8385141號
說明:
一、復貴局83.09.01.83高市工務建字第29656號函。
二、按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1定有明文。另查本部77.09.22.台內營字第632055號函明示「建築基地整體規劃連棟建築,經劃設私設通路後以分別請領建造執照方式辦理時,各棟各戶應依照基地內之範圍檢討建蔽率,其劃設之私設道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係指各分照基地均不得將已劃設之私設通路納入檢討建蔽率。所報本案私設通路如屬申請人所有,雖曾同意他人作為私設通路使用,惟未計入基地範圍,在不變更原私設通路之形狀、位置情形下,得作為本案基地之私設通路。至本案私設通路得否納入建蔽率檢討,應依本部前開號函及有關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