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八十三年八月卅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五號函補充規定
內政部87.1.1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六三號函
旨揭部函有關「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自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在實施市地重劃前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確有先行興闢之必要,又無法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擬以其他方式取得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修正計畫書所訂開發方式後為之」之規定,仍應請確實遵照辦理;至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在未辦理市地重劃前有關建築執照之核發事宜,請依本部八十五年八月廿一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七六七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