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風景區土地經開闢完成作籃球場、羽球場及兒童遊戲設施等使用,可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所稱之永久性空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10.16.台內營字第8607612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9月20日(86)建四字第642029號函。
二、按永久性空地係指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包括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第一目所明定。本案都市計畫風景區已開闢作籃球場、羽球場及兒童遊戲設施等使用之公有土地,是否視為永久性土地,應依首揭規定,就其是否為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