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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可否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

內政部74.4.8台內營字第三○二○二號函

一、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現行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已有明文規定,因之,工業區土地可否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乙節,應由省、市政府,依據各該施行細則之規定及實際情況,本於職權依法逕行核處。

二、各級地方政府今後於擬定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考慮各該地區汽車駕駛訓場之需要性,酌予劃設「汽車駕駛訓練場專用區」,以符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