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使用用途之變更,原附設游泳池應否受本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附件)說明2所載之條件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09.10.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29629號
說明:
一、依貴府工務局96年8月1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6002300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本案建築物使用用途之變更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有關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之條件,前經本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釋在案,惟因自來水業務於91年12月已變更為經濟部主管,本案建築物擬變更原「辦公室」為「旅館」用途使用,是否仍適用前開函釋之規定,建請逕洽該管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