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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照後,發現起造人重複使用空地,依法吊銷建照,嗣後重新申請建照時其在原核發建照未吊銷前所完成部分,應否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5.05.台內營字第015655號

說明:

一、復 貴會69.03.24.69建四字第12180號函。

二、按建築物隨其建照吊銷所生之處罰原因,並不因重新領照而當然消滅,是本案建照吊銷後重新申請建照時其在原核發建照未吊銷前所完成部分仍應依有關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