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道路定義疑義
內政部92.9.19台內營字第0920011142號函
一、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自治事項,依該法第2條規定,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之事項。依上揭定義,地方自治事項,除法律明定應行辦理者外,自宜由地方自治團體參酌其能力、財力等因素,在法令規範內本職責辦理。準此,同法第20條第6款有關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為自治事項乙節,其職責應依相關法律或自治法規等予以明定。
二、市區道路條例所規範之市區道路,依其第2條、第6條規定,指(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其系統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32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報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