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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其管道間之維修門是否具備有自動關閉之裝置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5.06.營署建管字第1040024708號

說明:

一、復貴中心104年4月15日中建安字第1042060519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上開自動關閉裝置係就防火門予以規範,至同編第79條之2規定之管道間維修門,因非屬上開第76條所稱之防火門,自免設置自動關閉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