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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文小用地」,得否籌設中途學校疑義

內政部87.12.2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五五五號函
按「政府機構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內申請撥用公地或徵收私地,不得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計畫書如載明用途,不得違及其指定用途之使用(如計畫書內載明為高中學校保留地,不得撥用或徵收供高中以外學校之使用)」,前經本部六十五年二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六六七七三四號函釋在案(詳如附件),本案桃園縣政府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文小用地」上籌設供國中高中之中輟生再教育及學習技藝之中途學校,核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惟如該「文小用地」確較適宜供招收國中高中中輟生之中途學校使用,應先依法定程序變更都市計畫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