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應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及農舍起造人之資格限制疑義案,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86.11.06.台內營字第8689011號
說明:
一、案經本部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政府及部分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
(一)查86年5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8600116250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戶籍法已刪除戶籍登記中行業及職業登記,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檢附農民身分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01.起造人無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予切結。
02.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
03.起造人所屬農會或申請地區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發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二)有關嚴格限制農舍起造人之資格應以農地所有權人為限,農舍移轉時應與農地一併移轉或僅准移轉於農地所有權人之執行疑義乙案,前經本部邀請有關機關會商獲致共識原則略以:「嚴格限制農舍起造人之資格應以農地所有權人為限,且農舍移轉時應與農地一併移轉」,並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法務部同意上開會商共識。本部64年4月10日台內營字第629297號等十九件相關函釋,與上開共識不一致,應即停止適用。
二、檢附內政部64.04.10.台內營字第629297號函等解釋函計19件。
內政部函64.04.10.台內營字第629297號
內政部函64.11.21.台內營字第660322號
內政部函64.11.25.台內營字第660618號
內政部函65.06.03.台內營字第676086號
內政部函65.07.15.台內營字第688465號
內政部函67.03.31.台內營字第807189號
內政部函70.12.18.台內營字第51674號
內政部函71.02.12.台內營字第060645號
內政部函74.01.31.台內營字第276971號
內政部函74.09.03.台內營字第328300號
內政部函74.09.09.台內營字第328771號
內政部函75.07.08.台內營字第423522號
內政部函75.07.28.台內營字第423640號
內政部函76.09.26.台內營字第534337號
內政部函77.05.02.台內營字第593585號
內政部函77.07.13.台內營字第611244號
內政部函77.11.07.台內營字第646005號
內政部函78.03.21.台內營字第684287號
內政部函80.01.17.台內營字第885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