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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84年7月12日台(84)內營字第8480071號函(註)釋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執行疑義案,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5.04.01.台內營字第857242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85)年3月4日(85)北市工建字第102407號函、同年3月6日(85)北市工建字第102481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84年7月12日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函說明二後段略以「•••至起造人依實際需要增設之停車空間,依同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得不計入容積認定。」,係指起造人依實際需要擬自行增設之停車空間,為依法定停車位設置外增加停車位之供給,得不計入容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