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函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申請農舍每層之高度,是否應受建築技術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規定限制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3.12.台內營字第8803514號
說明:
一、復貴廳88年2月25日88建四字第605296號函。
二、按農舍供住宅使用部分如以樓板挑空設計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規定辦理,本部84年3月7日台84內營字第8401269號函已有明示。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同編同條第2項規定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除有第一項第4款情形外,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4.2公尺,其餘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3.6公尺。是農舍如係供住宅使用,應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