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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前二年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因戶籍異動持有第2戶住宅之認定、子女戶籍遷出,是否應列為查核對象等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5.6.1營署宅字第105003240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5月30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4588200號函及105年5月30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4588100號函。

二、針對核定戶於補貼期間,戶籍遷移與母親設籍在同一戶,其母親於申請日後因夫妻贈與另持有1戶住宅,應否停止補貼1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內授營宅字第10408010308號函送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陸、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略以:「1.持有第二戶住宅,補貼期間因戶籍遷移致新增之直系親屬另持有住宅之日,如於申請日前,則不停止補貼,事實發生日則以戶籍異動日為基準。......」;另參酌內政部98年7月13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06885號函意旨略以:「......考量本補貼係以青年家庭為主體,爰若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之住宅登記原因為買賣或拍賣,嗣後以贈與或其他因素移轉予其配偶,得視為符合前開規定。」。

(二)本案核定戶母親於申請日後因夫妻贈與取得之另一戶住宅,如為該配偶(核定戶父親)在申請日前所購置住宅且登記原因為「買賣或拍賣」,嗣後以「贈與」移轉登記予其母親,得視為「直系親屬申請日前持有之住宅」,符合上開不停止補貼規定。

三、至於核定戶於補貼期間,其子女將戶籍遷出且另持有1戶住宅,應否列為查核對象1節,仍請依本署104年9月22日營署宅字第10400621882號函釋示「爾後辦理本案定期查核時,如遇『育有子女』核定戶,無須審查申請人、配偶是否與其未成年子女同戶籍或是否具備監護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