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國民住宅承租戶,如子女年滿20歲仍在國外就學或辦理休學中,是否符合單親家庭身分1案
內政部103.4.29內授營宅字第1030148276號函
一、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6條第2項:「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另依本部93年11月4月台內營字第0930087073號函略以:「......『育有子女』者,係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有關『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申請者應視其情況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之文件。」。
二、關於國民住宅承租戶,如其子女年滿20歲仍在國外就學,是否符合單親家庭身分?如符合,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乙節,查上開規定及函釋對於「年滿20歲仍在學」並未限制其應在國內就學;至於其在學之證明文件,請逕依上開規定檢附學生證影本及學生簽證影本。
三、國民住宅承租戶,如其子女年滿20歲辦理休學中,則不符上開單親家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