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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1段159巷因積淹水問題預計施作雨水下水道管涵工程改善排水」是否符合下水道法第1條及第14條支付私有地主償金案

內政部109.6.16內授營環字第1090810610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1段159巷因積淹水問題預計施作雨水下水道管涵工程改善排水」是否符合下水道法第1條及第14條支付私有地主償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9年6月1日府授水雨字第1090131066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宗旨:「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爰其適用範圍應以「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為限;次按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2條稱「指定地區」為水污染管制區、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工業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另依本部96年3月7日台內營字第0960801006號函略以『前述「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係授權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環境特性及環境保護需要,指定已有下水道需要之地區為下水道應建設管理地區』,先予敘明。

三、所詢排水改善地段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應由貴府本諸權責自行認定,如非屬上開範圍,自無下水道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