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在未完成市地重劃以前,該範圍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准由私人依「台灣省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投資興辦
內政部80.1.29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七五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業已發布實施,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應任意限制人民建築使用,前經本部78.3.2(78)台內營字第六七七七四三號函明文規定在案,準此,本案在未完成市地重劃以前,該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如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及作多目標使用,其符合台灣省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者,可准依上開規定獎勵民間投資興辦,但將來本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分配,應切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