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土地抵繳工程受益費實徵為零後,已繳部分受益費之退還,可否不受15年限制疑義案
內政部94.6.29台內營字第0940006991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以公地地價抵繳工程受益費,其抵繳及退費請求權,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其15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抵繳請求權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至其退費請求權則以同意抵繳文件送達之日為起算點。
內政部94.6.29台內營字第0940006991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以公地地價抵繳工程受益費,其抵繳及退費請求權,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其15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抵繳請求權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至其退費請求權則以同意抵繳文件送達之日為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