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起造人功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發現其法定代表人記載錯誤,申請更正乙案,請查照補正。
內政部函 71.02.03.台內營字第66172號
說明:
一、依據 貴廳70.12.07.建四字第239515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本部64.09.01.台內營字第647577號函所稱起造人姓名記載錯誤得予更正,係指起造人本身未變,僅因其姓名書寫錯誤或筆誤始得適用。又建築法第12條第2項明定,建築物之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負本法之義務與責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視為起造人變更,不得援用上開部函之規定。
三、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發給之使用執照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僅為對申請建築物使用之許可。建築物於依同法第70條至72條之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物申請許可使用之法定程序,故建築物用途未改,其為權利變更者,毋待主管建築機關另為換發使用執照或為更正使用執照上之起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