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5.08國署建管字第1130038021號函
說明:
一、復臺端113年4月19日陳情書。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規定:「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上開條文所稱「鄰地」,係指與該建築基地相鄰之土地。依上述規定,建築物向鄰地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之水平淨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建築物向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如有檢討疑義,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個案相關資料,逕洽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