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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都市計畫法十九條之規定

內政部71.11.4台內營字第一一九三三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明定,都市計畫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所提意見,可否受理,得依本部63.6.20台內營字第五八三五五三號函規定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至於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未予採納之建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再次通盤檢討地區都市計畫時,依法予以提出供各級都委會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