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基地跨越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2種編定用地別,得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條規定合併申請建築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8.17營署建管字第1091169513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5月21日屏府城管字第109191249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2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本案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合併申請建築1節,按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土地使用性質相符,具有上開一宗土地之連帶使用性,得合併申請建築,惟按上開第29條規定,僅就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應分別配置及檢討,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