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102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其中涉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與檢附期限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9.26營署宅字第1020062945號函
一、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二)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本辦法第24條第1項:「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2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申請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加分。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另本署102年7月17日營署宅字1020044954號函示略以:「若申請人已於申請書表勾選具備加分資格,仍得補正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補正之證明文件日期為申請日後,受理申請期間者,亦屬符合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
二、有關 貴局函詢申請人於申請書內勾選「特殊境遇家庭」,惟申請時未檢附該項證明文件,經通知補件後,其補正之公文係由主管機關於「當年度」核發之身分認定公文,是否得採計乙節,依上述相關規定,若申請人勾選特殊境遇家庭,惟未提出受理申請截止日之前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則不得採計;另申請截止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書內加註有效期間,不論起始日為本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截止日之前或之後,亦不得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