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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六條規定得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之配置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 86.02.19.台內營字第867229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福建省建築師公會86年1月30日86福建師字第0007號函辦理。

二、按基地之一部分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六條規定,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至該部分內含有騎樓面積時,尚無另予增加面積之規定。惟其計算時配置之方式不予限制。本部78年7月20日台內營字第724394號函業有明釋。至於計算時配置之方式,若以一邊包含騎樓之四邊形配置,且包含騎樓之邊長不小於其餘三邊中最小一邊之長度者,與前揭函釋規定尚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