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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各廠之垂直使用,得否免設室內樓梯以連接各樓層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0.24.營署建管字第0517633號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8月13日(90)高市工務建字第019602號函。

二、「按工廠類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設置直通樓梯及安全梯,中央建築法規尚無應另於廠內設置室內樓梯之規定」前經本署90年8月1日(90)營署建管字第908058號函示在案。

三、依本部82年8月16日台(82)內營字第8272692號函釋「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應以單層面積檢討。……」,工廠類建築物如以連續數樓層為一戶,仍應符合前揭函釋及「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第五條作業廠房最小樓地板面積之規定;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前揭工廠類建築物共用部分、專有部分範圍之認定,起造人檢附之圖說已有標示,尚無因戶內各樓層間無室內樓梯連接而生來函所稱專有、共用認定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