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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執行成效檢討及修正建議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7.24.台內營字第87772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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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一:建請增訂抽查項目,其項目建請比照為試辦簽證前之審查標準。至未試辦簽證前之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仍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不予抽查。(高雄市政府)

決 議:簽證項目均可抽查。抽查目的在提醒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修正錯誤,仍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負設計簽證之責。

案由二:審查表審查項目第16項「基地無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因試辦簽證案件不辦理現場勘查,對此項審查不易由建管單位所建立之套繪資料審查掌握。建請本項之審查取消,由建築師簽證負責。(高雄市政府)

決 議:本項修正為「套繪圖查核結果基地無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因涉及資料管制問題,仍由建管單位審查。

案由三:審查表「編號」刪除。理由:書表制訂之編號無顯示於審查表之必要。(苗栗縣政府)

決 議:刪除「編號」。

案由四:審查表審查項目第17項「基地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刪除。理由:建築師受委託設計時即應了解建築基地是否為畸零地或造成鄰地為畸零地,簽證案件建管人員無現場勘查,應改為建築師簽證負責之項目為妥。(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

決 議:畸零地是否合併及合併範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案由五:審查表「註01.掛號審查:僅就“有”“無”審查,不涉及內容審查。02.編號俟其他書表修正完成再行印製。」刪除。修正為「註: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部分,建管人員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免負其責任。」理由:妨礙人民申請之權利,且增加人員重複審查之人力。書表修訂完成頒布施行即可。明確建管人員應負之責任。(苗栗縣政府)

決 議:審查表「註:02.編號俟其他書表修正完成再行印製。」刪除。「掛號審查:1至15項僅就“有”“無”審查,不涉及內容審查。」應保留並修正部分文字。

案由六:有關免建築師設計案件,請明釋如何處理?(宜蘭縣政府)

決 議:免建築師設計之人民申請案件由建管人員審查,若委由建築師設計者仍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案由七:規定建築師公會各辦事處應成立協助檢查成員,協助檢查建築師簽證項目,確保起造人之權益,以免權益受損造成建築爭議事件之發生及訴訟。(苗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

決 議:協助檢查簽證項目不應於行政作業法令內規定,宜由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會視實際需要,以服務會員之性質辦理。

案由八:建請增訂抽查不符規定案件建築師移送懲戒之標準以求建築師管理之公平。(高雄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決 議:懲戒之決定權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會同公會研訂移送懲戒原則或要點以利執行。

案由九: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但卻無表格顯示除規定審查項目外,均屬建築師簽證負責。建請另制定建築師簽證負責表以釐清此一責任關係。(高雄市政府)

決 議:有關行政與技術簽證之權責,建築法第34條已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