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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農舍申請客房數為6間以上民宿使用類組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108.11.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20607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府108年10月17日府建管字第1080219236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7月23日農企字第1070222897號書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已明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法定項目,另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之「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民宿(客房數6間以上)」歸屬H-1類組、「民宿(客房數5間以下)」歸屬H-2類組。

三、另按民宿(客房數6間以上)使用類組歸屬係考量原核定供作住宅或農舍使用之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依據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供作民宿使用時, 除空間經改造已與原核定住宅、農舍之構造設施不同外,其客房數可規劃至15間用以提供旅宿服務,實與住宅、農舍之使用強度有別,為確保前揭場所住宿安全,爰參照H-1使用組別定義,將現行H-2使用組別之「住宅(包括民宿)」及「農舍(包括民宿)」等項目有關「民宿之客房部」使用部分,按其客房數分別於H-1(客房數6間以上)、H-2(客房數5間以下)使用組別中增訂之。

四、本部於107年4月24日發布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如附件)略以:「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亦屬針對高密度性質之空間加強建築物安全管理,以維護民眾居住之公共安全之例, 併予敘明。

五、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貴會107年7月23日農企字第1070222897號書函說明三略以:「...農舍申請客房數6間以上之民宿,仍應以『H-2』組管理之,不宜修正為『H-1』組」1節,與本部上開號令及類組歸屬有異,爰為確保場所住宿安全,有關農舍使用類組歸屬方式,仍請依本部上開號令及類組歸屬辦理, 以維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