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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因台北市松山寺靈骨塔火災,擬針對靈骨塔建築物進行公共安全檢查,惟有關檢查項目及標準執行疑義(包括建築物內得否設置燃燒冥紙之金爐及與建築物間之距離是否得予規範及如何規範)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7.30.台內營字第8772411號

說明:

一、依據貴局87年5月7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848500號函、本部民政司87年7月7日87內民司發字第8750706號及消防署87年7月16日87消署預字第8704980號書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靈骨塔係屬宗教類(E類)場所,其檢查簽證項目並未包括金爐部份;且靈骨塔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5目用途,其消防安全設備並依上揭標準檢討設置,合先敘明。

三、有關納骨塔內得否設置燃燒冥紙之金爐及與建築物間距離之規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有明文規定,惟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靈(納)骨堂(塔)之設置應經省(市)政府社會處(局)核准,其管理辦法由省(市)政府定之。是本案為加強靈(納)骨堂(塔)之公共安全,設置金爐之規範,得由省(市)政府於所訂管理辦法中予以規定。

四、至寺廟或附設納骨塔建築物內設置燃燒冥紙之金爐及其與建築物間之距離是否得予規範,按寺廟或其附設納骨塔建築內設置燃燒冥紙之金爐,係由各該寺廟依習俗所設置,目前寺廟相關法令未予限制,惟為顧及寺廟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建管機關對建築物進行公共安全檢查時,得建議寺廟將金爐移至建築物外之相當距離,以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