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公司興建油氣儲槽及室內外油氣煉製、輸配等設備請照及補照適用法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12.24.台內營字第123279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71.11.23.(71)工字第4816(19)號函。
二、案經本部於71.12.07.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下:「(1)中油公司興建氣儲槽及室外油氣煉製、輸配等設備之新建工程,仍須依法申請建築許可。該新建工程經核如屬特殊技術之建築,得適用建築法第98條規定。(2)未領取建築執照業已使用之地下儲油槽,應依法申請補辦建築執照,其部份地下儲油槽於建築法施行前業已建築使用,仍應依同法第96條前項規定,補領建築執照。(3)中油公司新建工程擬適用建築法第13條第3項與法不合;但該公司內如具有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得適用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