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建造之房屋申請接水接電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1.08.台內營字第615431號
說明:
一、本案係根據貴廳63.12.11.建四字第173101號致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函副本辦理。
二、查依照本部62.04.16.台內地字第521487號函第2項規定:「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所發生之違建,主管單位未依都市計畫法第65條及66條(舊都市計畫法,新法為79條及80條)之規定予以取締時,失職人員應予議處,該違建物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如不妨礙都市計畫者,可依建築法第96條之規定處理」,故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之違建房屋,如已依上開部函規定領得使用執照者,仍應准予接水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