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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祭祀公業古蹟申請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97.4.8台內營字第0970802638號函
查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9點規定,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次查旨揭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時,應檢具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申請許可。是以,本案祭祀公業古蹟土地申請容積移轉時,如未能檢具旨揭辦法第10條第7款規定之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全部同意書,得依其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及報經民政機關備查有案之規約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申請辦理古蹟容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