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段第248地號土地分割限制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5.08.01.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109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所105年7月28日(105)明燕字第105070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故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比例如符合上開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自得辦理解除套繪管制,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三、另外,有關興建農舍之耕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得否先分割或經由法院裁判分割後,始辦理解除套繪等事宜,涉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請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