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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興建之建築物或附屬建築物以在禁建令公布前,業經核准者為限


內政部60.3.10台內地字第四○三七四九號代電

一、在禁建令公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生產事業與文化、教育、交通事業,其擬申請興建之建築物或附屬建築物,以在禁建令公布前業經核准者為限。

二、在都市計畫草圖未擬定,其申請建築位置無法確定是否妨礙未來都市計畫時,應暫緩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