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口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是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乙案
內政部105.11.17內授營鎮字第1050816254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府都市發展局105年11月14日桃都行字第1050034195號函辦理。
二、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係為加速新市鎮特定區之人口與產業之引進,復查同條例第31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準此,林口特定區係屬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施行前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其範圍之土地自得適用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