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徵詢貴金融機構辦理「107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意願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6.7營署宅字第1071201484號函
說明:
一、內政部107年度住宅補貼,計畫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預訂於107年7月23日至8月31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二、檢附金融機構辦理「107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說明1份(如附件1)(另提供與106年度對照修正版供參,如附件2);若貴金融機構願依本說明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承辦本貸款,請於107年6月30日前惠復。
三、經復有辦理意願,即具備辦理資格,本署不再另行函文告知。於函詢期間結束後,將刊登貴金融機構名稱於本署網頁之本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名單,貴金融機構即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受理107年度核定戶申請貸款事宜,並請依「金融機構申撥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及「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須知 」規定辦理。上開法規請至本署網頁下載(http://www.cpami.gov.tw)─「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中央法規」─「營建法令」─「國民住宅篇」。
四、檢附「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如附件3)、「貸款餘額證明」(如附件4)及「切結書」(如附件5)各1份,供貴金融機構辦理內政部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參考使用。
五、倘貴金融機構有辦理意願,請於函復本署時,一併填妥「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補貼聯絡人資料表」(如附件6)。
六、本自購住宅貸款得搭配財政部主辦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