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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山坡地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建築土地使用加強管制」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3.10.12.台內營字第8388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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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山坡地非都市土地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或第25條申請開發其建築土地使用如何加強管制,請討論。

決議:

一、對於十公頃以下申請開發建築案,縣(市)政府審查其開發許可或雜項執照時,應審查其土地用計畫及開發建築計畫並核准各項土地使用項目於計畫書圖敘明,為確保社區居住環境品質應參照「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意旨,其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比例應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允許之用地,落實計畫開發管制。

二、申請開發建築案,已核發執照者,其公共服務設施,顯有不足將影響環境品質者,應請重新檢討,扣除必要公共設施,要求修正土地使用計畫及開發建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