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請貴府協助所轄鄉(鎮、市)公所依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刊登政府公報事宜1案
內政部106.8.14內授營都字第1060812397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苗栗縣大湖鄉公所106年7月28日大鄉建字第1060008064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善用網路參與機制,並加強公告周知民眾參與之方式,旨揭辦法於105年4月12日修正時,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修正第8條為:「測定機關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30日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公告30日,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新聞紙3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公告期滿確定。」,合先敘明。
三、查旨揭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都市計畫樁之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之種類規定如下:一、鄉街、鎮、縣轄市計畫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者,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測定。復查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目第1款規定,都市計畫之執行,係屬縣(市)政府自治事項。有關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因涉及後續都市計畫執行、建築管理及都市發展等事宜,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至鉅,經查鄉、鎮、縣轄市公所因無發行政府公報,產生依旨揭辦法第8條規定將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之困難,爰請貴府予以協助所轄鄉(鎮、市)公所依旨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刊登政府公報事宜,以達加強公告周知民眾參與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