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貴市淡水區林子段9001-5地號土地是否得設置自來水蓄水池乙案
內政部105.5.26內授營鎮字第1050807478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5月16日新北水政字第1050894037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土地位於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2期發展區範圍,因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及「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復查「土地所有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建築之使用,......,以下列臨時建築使用為限:......九、其他供公益目的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為上開管制辦法第5條第1項第9款所明定;準此,本案於旨揭土地設置自來水蓄水池,以提供淡水區埤島里無自來水地區蓄水使用之性質,如經貴局認定具公益目的,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
四、另旨揭土地設置自來水蓄水池僅為臨時建築使用,如遇有上開條例第21條第2項:「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及上開管制辦法第14條:「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規定情形者,應依其規定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