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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建築基地(原為角地)建築十八棟(間)住宅,分十八件申請建造執照,除分開請照後之基地仍為角地者外,其餘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6.07.台內營字第787705號

說明:復67.04.25.建四字第6289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