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關於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範圍包括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是否合理之研究意見及建議事項乙案
行政院68.11.15.台六十八內第一一四四九號函
「(一)政府機關對法令解釋,不得超出母法規定,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明定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土地地價及改良物拆遷補償費,行之甚久,而都市建設工程受益費為一重要財源,在法理及政策上均不能以行政命令解釋予以排除。台北市政府建議由中央解釋,將土地徵購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超過工程費及工程管理費部份免予計入課徵工程受益費,核與現行法抵觸,似有未妥。(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訂定徵收款最高不超過所需費用八○%,最低不少於三五%,旨在針對各工程情況由地方政府作彈性之規定,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徵收工程受益費率,限定新闢工程費率一律四五%,拓寬工程費率一律四○%,改善工程費率一律三五%,似反失去彈性,不足以適應各項工程不同受益範圍與程度,及費用大小與受益人負擔能力,與徵收條例之立法精神出入,擬請市政府仍應詳細分析各項工程情形,分別妥訂費率標準,以資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