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建造自用住宅,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6.3.10營署公字第04677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在將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以免污染水源水體,惟以具一定規模或污染量(質)者為之,故同法施行細則稱「新開發社區」指五百人以上居住或一百住戶以上之地區。
二、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建造一棟五樓自用住宅,屬一般建築物之興建,若未達「新開發社區」之規模,依各「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之規定,各該保護區內「興建房舍,應具有廢污物處理衛生設備,其設計標準及廢污水放流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查放流水標準訂有建築物之標準,本案屬一般建築物之興建,其廢污水應遵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