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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縣政府請釋○○○先生等人於○○鎮○○段○○○等15筆土地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9.14.台內營字第53450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6.08.11.(76)建四字第34554號函。

二、查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後,應俟該判決確定或履行期間屆至,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始得由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本件系爭土地既經最高法院於76.03.12.裁定駁回,則案件於裁定書送達後即時確定、惟其定有一年之履行期間,故應俟期間屆滿,始得據以強制執行。因之,本案有關建造執照之核發,似宜俟債務人自行拆除地上建物或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終結後,始得發給。

三、檢還○○○君建造執照原卷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