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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之管理乙案,本署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6.01.營署建字第11315號

說明:

一、復貴部87.05.04交路87字第024079號函。

二、按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之管理,如屬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之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應由建築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至貴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前經本部依建築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定為國道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是有關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內廣告物之管理,應請貴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依據「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外之廣告物之管理涉關「高速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限建辦法」之規定,仍請貴部依該辦法之規定,儘速完成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限建範圍之劃設公告作業,以利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配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