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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工廠類(C類)建築物是否需設置無障礙設施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7.14.營署建管字第1030044357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3年7月3日103禧字第140703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故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類)建築物應依上開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三、另本規則第170條並無將工廠類(C類)建築物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範圍,故102年1月1日前既有工廠類(C類)建築物無需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