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106年6月21日召開之「106年督導考核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與違規查處工作結果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6.7.3營署建管字第1061010283號函
說明:據本署106年6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008920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記錄
結論:
(一)為應列管實務需要,原有未領得雜項執照之機械遊樂設施,拆除後,如需報署解除列管應備文件如下:
1.現場會勘紀錄(包含會勘時間、地點、地方主管機關參與人員、業者參與人員、簽到簿、機械遊樂設施名稱)。
2.拆除前後之機械遊樂設施現場照片。
3.地方主管機關發文停止使用之公文。
4.業者切結書。
5.機械遊樂設施原設施位置簡圖。
6.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