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與第一百廿七條規定中,有關「特別安全梯」與「戶外安全梯」之適用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10.20.台內營字第8607535號
說明:
一、復貴會86年9月17日建師全聯(86)字第600號函。
二、按五層以上供電影院使用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台,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第三款所明定。另依同編第一百廿七條第三款規定,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上開室外平台設置直通避難層之樓梯,若為戶外安全梯,則不得視為同編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且該室外平台之面積亦不得計入同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設置之屋頂避難平台面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