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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2年度住宅補貼之自購、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辦理貸款時,請 貴公司(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102.10.14營署宅字第1022920692號函

一、自102年度起,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係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辦理,與往年依據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不同,隨函檢送住宅補貼新舊法規比較表1份(如附件1)供參。

二、核定戶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向 貴公司(機構)辦理貸款時,請 貴公司(機構)先至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中之銀行端→「核准戶查詢」項下確認已勾選「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詳附件2)方可核貸;倘若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顯示之資料為尚未勾選或勾選項目為「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則請 貴公司(機構)提醒核定戶需準備下列文件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購置之住宅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再辦理貸款:
(一)購置住宅之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資料,未設籍於該購置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購置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三)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三、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修繕之住宅無須確認是否符合基本居住水準條件。

四、102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可同時接受下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一)高雄市政府辦理之102年度「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核定戶。(二)臺中市政府辦理之102年度「臺中市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五、檢送修正後之「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及「購置(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證明書」及格式乙份,請 貴公司(機構)辦理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參考使用(如附件3)。


文件檔案: 附件1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