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設置及第162條梯廳寬度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6.5國署建管字第1130044227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5月15日光口建11300508-01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第1款,係依據用途及走廊配置(分走廊二側有居室者與其他走廊)分別規定走廊寬度,供住宅及D-5類組供教室使用部分,其走廊寬度分別規定於該款表列第3欄及第1欄。供第1欄及第3欄所列用途共同通達樓梯間、昇降機間之走廊,應按該段共同使用之走廊配置(走廊二側有居室者或其他走廊)同時符合第1欄及第3欄規定之寬度,即應按其走廊配置以第1欄及第3欄規定較寬之走廊寬度設置之。至走廊寬度與同編第162條第1項第1款得免計容積之梯廳淨深,分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