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耀東君聲請將豐原市圳寮段二號土地,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與共有人等共同負擔分開課徵案
內政部75.9.11台內營字第四三五四六八號函
按所謂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而言。受託人在法律上為所有權人,在受託人未將受託財產移還信託人以前,不能謂該財產仍為信託人所有,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著有判例。本案係爭土地雖具有信託關係,惟依上開判例,其受託人陳耀東君應為法律上之所權人,在受託財產移還其他共有人之前,自仍應向陳君徵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