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指之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可否援用本部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六五五二六號函辦理乙案
內政部90.10.23台內營字第九○八五七一○號函
旨揭施行細則條文有關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不得於住宅區內設置之規定,係參考原臺灣省政府所訂原旨揭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後經該府修正為同條項第十二款,現行條文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不得於住宅區內設置之規定,於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行訂定發布時增訂,其立法意旨相同,而本部旨揭號函示亦未有更動,應可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