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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者得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


內政部70.6.18台內地字第二四八○八號函
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條業經本部以七十年六月十八日七十台內地字第二四八○八號令修正為:「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